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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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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泓建集团有限公司与山东夏楷房地产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0
摘要: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东民一初字第3130号 原告:江苏泓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江苏省东台市金海东路1号金色家园。 法定代表人:周永桂,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洪涛,山东天祥信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夏粉兰,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东民一初字第3130号

原告:江苏泓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江苏省东台市金海东路1号金色家园。

法定代表人:周永桂,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洪涛,山东天祥信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夏粉兰,该公司项目经理。

被告:山东夏楷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日照市东港区涛雒镇刘家湾赶海园桥东头楼区3号。

法定代表人:黄金仓,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凯,山东律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泓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泓建集团至判决主文前)与被告山东夏楷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夏楷房产至判决主文前)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成宜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江苏泓建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洪涛、夏粉兰、被告山东夏楷房地产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江苏泓建集团有限公司诉称:原、被告于2014年8月16日签订《公寓楼装修合同》,约定原告承包被告处原海印象小区高层11-15层精装工程,并约定了工程范围、工程造价及付款方式。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自己的义务,被告却单方违反合同,拖欠原告工程款1014706.2元至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1014706.2元并支付利息,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山东夏楷房地产有限公司辩称:原、被告签订合同属实,但被告一直拖延施工,导致涉案工程至今尚未竣工、验收、交付,在工程尚未竣工验收的情况下,原告没有权利要求被告支付涉案工程款,请求法院判令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2014年8月16日签订施工合同一份,主要内容如下:被告委托原告对原海映像小区高层公寓楼11层-15层进行精装修,工程范围为室内泥水、木作、油漆涂料及相应的水电安装等工程;施工期限为50日,进场施工后被告要求变更合同内工程项目,则双方另行协商延长工期,若因原告原因导致工期延长,则原告每天按照合同总价的千分之一支付违约金;工程总价款为2466000元,合同价款采用固定价格方式确定,即合同总价固定,除被告认可的设计变更外,其他一律不予调整;付款方式为原告进场施工20日内,被告支付493200元;泥水、木作分项基本完成,油漆分项进场前,被告支付原告739800元;工程结束经竣工验收后7日内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总价款的95%,剩余总工程款的5%在质保期满后7日内一次性付清,质保期为工程交付使用后两年;原告应提前三天通知被告验收,被告在收到通知后三天内安排验收事宜,如有问题,原告应在7日内进行整改后与被告办理移交手续,办理移交后原告向被告提交工程决算,被告在收到原告决算单后10日内对决算单内项目进行核对,并与原告洽商,当被告对决算单认可后,须在5日内结清除保证金外余款。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