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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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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甲与闫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0
摘要:原告赵某甲诉被告闫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建丽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甲,被告闫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郝玉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某甲诉称:原被告于2004年经朋友介绍认识,200

原告赵某甲诉被告闫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建丽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甲,被告闫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郝玉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某甲诉称:原被告于2004年经朋友介绍认识,2006年6月7日登记结婚。2006年生育大儿子赵某乙,2012年生育小儿子赵某丙。婚后原告因工作关系经常出差及宴请客户,被告因长期无工作,导致精神烦闷,并以此为名经常与原告争吵不休,整日无理取闹,导致双方长期无法正常沟通。有时原告工作一天很累,回家之后想多休息一会,被告竟无视原告之辛苦,不让原告休息,导致原告经常精神恍惚,无法正常工作和生活。基于上述情况,原告于2014年中搬到客卧独自居住。近年,被告甚至连基本的家务及孩子的家教都不管不顾,至此双方感情彻底破裂。双方曾多次协商离婚,然被告在收到原告按照口头约定履行的200000元后却无视双方约定,并继续我行我素。原告无奈,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原被告婚姻关系;婚生子赵某乙、赵某丙由原告抚养,被告无需支付抚养费用;位于郑州市中原区电厂路19号房产(按揭贷款购买)和丰田牌汽车一辆两项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被告闫某辩称:原告所述不属实,双方夫妻感情一直很好,从未与原告分居,多年来原告的生活起居均是由被告细心照顾。目前两个孩子尚小,为了孩子健康成长,被告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告赵某甲与被告闫某于2004年相识,2006年6月7日在河南省荥阳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两个子女。2015年7月24日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庭审中,被告不同意离婚,经本院主持调解无效。

上述事实,有婚姻档案、原被告当庭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人民法院准予或不准当事人离婚的依据。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以及有无和好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本案中,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自主登记结婚,有一定的婚姻基础,且共同生活多年并育有两子,已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双方应予以珍惜。虽产生一定矛盾,只要双方以诚相待,积极沟通,相互谅解,相互尊重和信任,夫妻感情和好还是有一定希望的。另外,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本院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赵某甲与被告闫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某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建丽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