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东民一初字第3612号 原告:李宗娜,公司职工。 被告:王贵平,居民。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兴海路51号。 诉讼代表人:李霞,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昊阳,该公司职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宗娜诉被告王贵平、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宗娜于2015年9月9日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宗娜自愿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宗娜撤回对被告王贵平、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宗娜负担。 审判员 席秀梅 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姚 玲
公 告
一、本裁判文书库公布的裁判文书由相关法院录入和审核,并依据法律与审判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开。若有关当事人对相关信息内容有异议的,可向公布法院书面申请更正或者下镜。 二、本裁判文书库提供的信息仅供查询人参考,内容以正式文本为准。非法使用裁判文书库信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非法使用人承担法律责任。 三、本裁判文书库信息查询免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本裁判文书库信息牟取非法利益。 四、未经许可,任何商业性网站不得建立与裁判文书库及其内容的链接,不得建立本裁判文书库的镜像(包括全部和局部镜像),不得拷贝或传播本裁判文书库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