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文民一初字第723-1号 原告张连魁,男,1970年4月20日出生。 被告张继玲,女,1954年7月16日出生。 被告梁俊川,男,1942年7月15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连魁诉被告张继玲、梁俊川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连魁于2012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原告张连魁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连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保全费3020元,共计3070元,由原告张连魁负担。 审 判 长 杜建民 审 判 员 薛 蓉 审 判 员 祝 昉 二〇一二年九月四日 代理书记员 刘 佳
公 告
一、本裁判文书库公布的裁判文书由相关法院录入和审核,并依据法律与审判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开。若有关当事人对相关信息内容有异议的,可向公布法院书面申请更正或者下镜。 二、本裁判文书库提供的信息仅供查询人参考,内容以正式文本为准。非法使用裁判文书库信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非法使用人承担法律责任。 三、本裁判文书库信息查询免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本裁判文书库信息牟取非法利益。 四、未经许可,任何商业性网站不得建立与裁判文书库及其内容的链接,不得建立本裁判文书库的镜像(包括全部和局部镜像),不得拷贝或传播本裁判文书库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