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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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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贵生诉被告范贵芳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0
摘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文民三初字第491号 原告张贵生,男,1957年6月20日出生。 被告范贵芳,女,1985年9月18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贵生诉被告范贵芳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贵生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范贵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文民三初字第491号

原告张贵生,男,1957年6月20日出生。

被告范贵芳,女,1985年9月18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贵生诉被告范贵芳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贵生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范贵芳的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贵生撤回对被告范贵芳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张贵生负担。

审 判 员  祝 昉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  王静静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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