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文民三初字第491号 原告张贵生,男,1957年6月20日出生。 被告范贵芳,女,1985年9月18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贵生诉被告范贵芳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贵生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范贵芳的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贵生撤回对被告范贵芳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张贵生负担。 审 判 员 祝 昉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 王静静
公 告
一、本裁判文书库公布的裁判文书由相关法院录入和审核,并依据法律与审判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开。若有关当事人对相关信息内容有异议的,可向公布法院书面申请更正或者下镜。 二、本裁判文书库提供的信息仅供查询人参考,内容以正式文本为准。非法使用裁判文书库信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非法使用人承担法律责任。 三、本裁判文书库信息查询免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本裁判文书库信息牟取非法利益。 四、未经许可,任何商业性网站不得建立与裁判文书库及其内容的链接,不得建立本裁判文书库的镜像(包括全部和局部镜像),不得拷贝或传播本裁判文书库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