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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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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百敏诉被告张占稳、张玉英、张红飞、刘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0
摘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文民三初字第494号 原告张百敏,女,1971年3月4日出生。 被告张占稳,男,1964年7月5日出生。 被告张玉英,女,1973年9月22日出生。 被告张红飞,男,1986年2月28日出生。 被告刘姣,女,1987年6月27日出生。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文民三初字第494号

原告张百敏,女,1971年3月4日出生。

被告张占稳,男,1964年7月5日出生。

被告张玉英,女,1973年9月22日出生。

被告张红飞,男,1986年2月28日出生。

被告刘姣,女,1987年6月27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百敏诉被告张占稳、张玉英、张红飞、刘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百敏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1889元,减半收取5944.50元,由原告张百敏负担。

审 判 长  杜建民

审 判 员  祝 昉

审 判 员  薛 蓉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  魏 濛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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