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文民三初字第494号 原告张百敏,女,1971年3月4日出生。 被告张占稳,男,1964年7月5日出生。 被告张玉英,女,1973年9月22日出生。 被告张红飞,男,1986年2月28日出生。 被告刘姣,女,1987年6月27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百敏诉被告张占稳、张玉英、张红飞、刘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百敏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1889元,减半收取5944.50元,由原告张百敏负担。 审 判 长 杜建民 审 判 员 祝 昉 审 判 员 薛 蓉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 魏 濛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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