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槐民初字第1296-2号 原告林照伟,男,1973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 被告袁金玉,男,1985年10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济南市,现住济南市。 被告赵茜,女,1984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林照伟诉被告袁金玉、赵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林照伟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袁金玉、赵茜名下的银行存款58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原告并已提供自己名下车牌号为豫Q78296胜达牌轿车一辆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林照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但根据法律规定,申请有错误的,原告应当赔偿被告因财产保全而遭受的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原告林照伟名下车牌号为豫Q78296胜达牌轿车一辆。查封期间不得过户、转让、转移、变卖、抵押等。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代理审判员 牟 阳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赵姗姗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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