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槐民初字第1574号 原告房思玉,男,1955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委托代理人马吉刚,山东辰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苏金玲,山东辰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平,女,1974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委托代理人丁兴华,山东济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房思玉与被告李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房思玉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房思玉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房思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100元,减半收取2050元,由原告房思玉负担。 审 判 长 张 勃 人民陪审员 高金辉 人民陪审员 付玉俊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郭建军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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