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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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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思玉与李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0
摘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槐民初字第1574号 原告房思玉,男,1955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委托代理人马吉刚,山东辰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苏金玲,山东辰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平,女,1974年2月14日出生,汉族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槐民初字第1574号

原告房思玉,男,1955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委托代理人马吉刚,山东辰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苏金玲,山东辰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平,女,1974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委托代理人丁兴华,山东济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房思玉与被告李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房思玉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房思玉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房思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100元,减半收取2050元,由原告房思玉负担。

审 判 长  张 勃

人民陪审员  高金辉

人民陪审员  付玉俊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郭建军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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