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槐民初字第1695号 原告周某某,男,1983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被告韩某某,女,1986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与被告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某于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韩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周某某自行负担。 代理审判员 牟 阳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赵姗姗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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