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文民一初字第227号 原告李勇,男,1970年2月2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郜志强,河南上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管昌建,男,1981年3月8日出生。 被告郝丽娟,女,1982年11月25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勇诉被告管昌建、郝丽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勇于2013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管昌建、郝丽娟的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李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勇撤回对被告管昌建、郝丽娟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李勇负担。 审 判 长 杜建民 审 判 员 薛 蓉 审 判 员 祝 昉 二〇一三年四月七日 代理书记员 刘 佳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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