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文民三初字第269号 原告徐可,男,1990年6月27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磊,大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帝,男,1989年8月19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杨超,男,1985年11月3日出生。 被告林州市顺丰电动车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经济开发区[陵阳]金鑫大道。 法定代表人郭志勇,经理。 委托代理人罗鹏,男,1979年6月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林昌,河南新天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可诉被告杨帝、林州市顺丰电动车业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可于2013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杨帝、林州市顺丰电动车业有限公司的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徐可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可撤回对被告杨帝、林州市顺丰电动车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徐可负担。 审 判 长 祝 昉 审 判 员 薛 蓉 人民陪审员 杜 琳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 代理书记员 王静静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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