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孟凡强,男,汉族,系禹城瑞德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山东省禹城市。 被告吴晓红,女,汉族,系山东祥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山东省禹城市。 被告山东祥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禹城市。 法定代表人吴晓红,经理。 上列两被告委托代理人赵文华,山东德联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德州市成巩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禹城市。 法定代表人郭利,董事长。 原告孟云与被告吴晓红、被告山东祥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祥德生物公司)、被告德州市成巩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巩建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孟云向本院递交财产保全申请书,要求查封冻结被告的财产并提供财产担保,经本院审查,作出(2014)槐民初字第130-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告吴晓红、被告祥德生物公司名下的财产。答辩期内被告吴晓红、被告祥德生物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三被告住所地在禹城市,本案应移送至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审理。经本院审查,于2014年5月6日作出(2014)槐民初字第130-3号民事裁定书,驳回了被告吴晓红、被告祥德生物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两被告不服本院裁定提出上诉。经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依法由审判员丁哲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高金辉、汪秀英共同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0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孟云的委托代理人秦念清、孟凡强、被告吴晓红、被告祥德生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文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成巩建材公司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于2015年5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孟云及其委托代理人秦念清、孟凡强、被告吴晓红、被告祥德生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文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成巩建材公司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孟云诉称,2012年借款人王滨、王娟夫妇向原告借款160万元,并出具一份《借条》,约定:借款期限15天,还款日期为2012年11月19日,如借款人不能按时还款,将承担出借人借款总额的百分之二十的违约金。如因提起诉讼产生的诉讼费、差旅费、律师费等一切费用,由借款人承担。担保人被告吴晓红、被告祥德生物公司、被告成巩建材公司及成巩建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郭利为王滨、王娟借款本息及不能按时还款造成的一切损失费分别出具了连带责任担保《担保书》,担保期约定:自2012年11月5日至借款还清之日止。原告通过银行按时将借款支付给王滨、王娟后,出具给原告一份收到160万元的《收据》。还款期限到期后,借款人王滨、王娟未能按时还款,担保人吴晓红、祥德生物公司、成巩建材公司及郭利均未履行担保还款义务,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1、请求判令借款人立即偿还借款160万元,2、请求判令支付违约金32万元,3、请求判令支付诉讼代理费元,4、请求判令被告吴晓红、被告祥德生物公司、被告成巩建材公司及郭利对上列1、2、3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后因借款人王滨、王娟及担保人郭利下落不明,为此,原告自愿申请撤回了对王滨、王娟、郭利的起诉;只要求连带担保人被告吴晓红、祥德生物公司、成巩建材公司连带偿还原告借款160万元,并支付原告违约金32万元,赔偿原告诉讼代理费20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