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张戬道等与张戬铭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0
摘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槐民初字第627号 原告张某甲,男,1948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委托代理人董宝成,山东元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某某,女,1951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委托代理人董宝成,山东元序律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槐民初字第627号

原告张某甲,男,1948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委托代理人董宝成,山东元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某某,女,1951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委托代理人董宝成,山东元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乙,男,1944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被告徐某某,女,1947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李某某诉被告张某乙、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仿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某甲、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某甲、李某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 牟 阳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 记 员 查传芳

 公  告

一、本裁判文书库公布的裁判文书由相关法院录入和审核,并依据法律与审判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开。若有关当事人对相关信息内容有异议的,可向公布法院书面申请更正或者下镜。

二、本裁判文书库提供的信息仅供查询人参考,内容以正式文本为准。非法使用裁判文书库信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非法使用人承担法律责任。

三、本裁判文书库信息查询免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本裁判文书库信息牟取非法利益。

四、未经许可,任何商业性网站不得建立与裁判文书库及其内容的链接,不得建立本裁判文书库的镜像(包括全部和局部镜像),不得拷贝或传播本裁判文书库信息。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