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槐民初字第627号 原告张某甲,男,1948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委托代理人董宝成,山东元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某某,女,1951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委托代理人董宝成,山东元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乙,男,1944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被告徐某某,女,1947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李某某诉被告张某乙、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仿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某甲、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某甲、李某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 牟 阳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 记 员 查传芳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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