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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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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淑花与张维礼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0
摘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槐民初字第1364号 原告曹某某,女,1983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被告张某某,男,1980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某某于2015年7月31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槐民初字第1364号

原告曹某某,女,1983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被告张某某,男,1980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某某于2015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曹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曹某某自行负担。

审 判 长  牟 阳

人民陪审员  关为民

人民陪审员  耿林芝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赵姗姗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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