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槐民初字第1357号 原告国某某,男,1965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委托代理人吴高磊,山东辰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春晖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索新勇,经理。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国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4元,减半收取162元,由原告国某某自行负担。 代理审判员 牟 阳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赵姗姗
公 告
一、本裁判文书库公布的裁判文书由相关法院录入和审核,并依据法律与审判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开。若有关当事人对相关信息内容有异议的,可向公布法院书面申请更正或者下镜。 二、本裁判文书库提供的信息仅供查询人参考,内容以正式文本为准。非法使用裁判文书库信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非法使用人承担法律责任。 三、本裁判文书库信息查询免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本裁判文书库信息牟取非法利益。 四、未经许可,任何商业性网站不得建立与裁判文书库及其内容的链接,不得建立本裁判文书库的镜像(包括全部和局部镜像),不得拷贝或传播本裁判文书库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