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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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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建伟与济南春晖经贸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0
摘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槐民初字第1357号 原告国某某,男,1965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委托代理人吴高磊,山东辰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春晖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索新勇,经理。 本院认为,原告申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槐民初字第1357号

原告国某某,男,1965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委托代理人吴高磊,山东辰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春晖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索新勇,经理。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国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4元,减半收取162元,由原告国某某自行负担。

代理审判员 牟 阳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赵姗姗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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