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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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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军与王科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0
摘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槐民初字第1431-1号 原告闫军,女,1980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被告王科,男,1976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本院受理原告闫军诉被告王科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槐民初字第1431-1号

原告闫军,女,1980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被告王科,男,1976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本院受理原告闫军诉被告王科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王科名下银行存款25000元,原告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王科名下银行存款25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代理审判员 牟 阳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查传芳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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