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槐民初字第1431-1号 原告闫军,女,1980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被告王科,男,1976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本院受理原告闫军诉被告王科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王科名下银行存款25000元,原告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王科名下银行存款25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代理审判员 牟 阳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查传芳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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