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槐少民初字第45-2号 原告郭某某,男,2013年6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章丘市,现住山东省章丘市明水镇。 法定代理人高某某(原告郭某某之母),1986年9月11日出生,汉族,章丘市明水镇双山大街肯德基店经理,住址同上。 法定代理人郭某(原告郭某某之父),1986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章丘红太阳装饰设计部业主,住址同上。 委托代理人王业亮,山东德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吕颖,山东德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济南市儿童医院,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盖中涛,院长。 委托代理人刘玉军,山东豪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元星,山东豪才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与被告济南市儿童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郭某某于2015年7月24日以证据不足需要继续收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郭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601元,减半收取4300.50元,由原告郭某某负担,本院予以免交。 审判长 赵 晖 审判员 李 莲 审判员 王 萍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达丽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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