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文民一初字第625号 原告杨某某,女,1982年2月1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杨军,河南中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男,1982年5月14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董志君,河南新林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2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原告杨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 审 判 员 祝昉 二〇一二年九月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 刘佳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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