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文民三初字第485号 原告李新锋,男,1971年8月14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周继堂,安阳市民营经济维权发展促进会法律维权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安阳凯地电磁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高新区长江大道西段路北。 法定代表人梁星火,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先凤,女,1961年10月27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晓冰,河南鼎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新锋诉被告安阳凯地电磁技术有限公司请求公司收购股份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新锋于2013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安阳凯地电磁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李新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新锋撤回对安阳凯地电磁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050元,减半收取2025元,由原告李新锋负担。 审 判 长 杜建民 审 判 员 薛 蓉 审 判 员 祝 昉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 刘 佳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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