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文民三初字第437号 原告河南华韬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高新区海河大道创业中心生化园区2号楼113室。 法定代表人郗韬,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靳志方,男,1985年6月24日出生。 被告李爱莲,女,1959年6月26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华韬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诉被告李爱莲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华韬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2013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李爱莲的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徐可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华韬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撤回对李爱莲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河南华韬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杜建民 审 判 员 薛 蓉 审 判 员 祝 昉 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 刘 佳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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