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文民三初字第366号 原告河南华韬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开发区还和达到创业中心。 法定代表人郗韬,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靳志方,男,汉族,1985年6月24日出生。 被告王巨星,男,成年。 原告河南华韬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巨星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河南华韬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2013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王巨星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华韬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华韬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王巨星的起诉。 审 判 长 杜建民 审 判 员 薛 蓉 审 判 员 祝 昉 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 刘 佳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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