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文民三初字第492号 原告路宝山,男,1955年6月15日出生。 被告张梦歌(又名张冬冬),男,成年。 被告李延君,男,1974年5月17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路宝山诉被告张梦歌、李延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路宝山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张梦歌、李延君的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路宝山撤回对被告张梦歌、李延君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97元,减半收取548.50元,由原告路宝山负担。 审 判 员 祝 昉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 王静静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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