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文民三初字第451号 原告胡学军,男,1970年12月14日出生。 被告左全杰,男,1981年10月9日出生。 被告左利军,男,1979年10月26日出生。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九江路和衡山路交叉口东南角。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学军诉被告左全杰、左利军、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原告胡学军未在法定期间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祝 昉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日 代理书记员 王静静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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