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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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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振兴诉被告王双成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0
摘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文高民初字第58号 原告王振兴(又名王海军),男,1969年4月9日出生。 被告王双成,男,1965年3月18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振兴诉被告王双成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振兴于2012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文高民初字第58号

原告王振兴(又名王海军),男,1969年4月9日出生。

被告王双成,男,1965年3月18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振兴诉被告王双成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振兴于2012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原告王振兴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振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振兴负担。

审  判  长  李文军

审  判  员  张 伟

审  判  员  祝 昉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代  云 琪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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