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文高民初字第58号 原告王振兴(又名王海军),男,1969年4月9日出生。 被告王双成,男,1965年3月18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振兴诉被告王双成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振兴于2012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原告王振兴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振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振兴负担。 审 判 长 李文军 审 判 员 张 伟 审 判 员 祝 昉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代 云 琪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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