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文民三初字第133号 原告陈邦谊,男,1985年3月2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刘雪峰、张晓强,河南兴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星涛,男,1981年6月16日出生。 被告刘艳文,男,1968年7月11日出生。 第三人安雷,男,1987年1月21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邦谊诉被告李星涛、刘艳文、第三人安雷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陈邦谊于2012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原告陈邦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邦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邦谊负担。 审 判 长 杜建民 审 判 员 薛 蓉 审 判 员 祝 昉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代理书记员 刘 佳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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