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原告陈邦谊诉被告李星涛、刘艳文、第三人安雷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0
摘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文民三初字第133号 原告陈邦谊,男,1985年3月2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刘雪峰、张晓强,河南兴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星涛,男,1981年6月16日出生。 被告刘艳文,男,1968年7月11日出生。 第三人安雷,男,1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文民三初字第133号

原告陈邦谊,男,1985年3月2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刘雪峰、张晓强,河南兴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星涛,男,1981年6月16日出生。

被告刘艳文,男,1968年7月11日出生。

第三人安雷,男,1987年1月21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邦谊诉被告李星涛、刘艳文、第三人安雷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陈邦谊于2012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原告陈邦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邦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邦谊负担。

审 判 长  杜建民

审 判 员  薛 蓉

审 判 员  祝 昉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代理书记员  刘 佳

 公  告

一、本裁判文书库公布的裁判文书由相关法院录入和审核,并依据法律与审判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开。若有关当事人对相关信息内容有异议的,可向公布法院书面申请更正或者下镜。

二、本裁判文书库提供的信息仅供查询人参考,内容以正式文本为准。非法使用裁判文书库信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非法使用人承担法律责任。

三、本裁判文书库信息查询免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本裁判文书库信息牟取非法利益。

四、未经许可,任何商业性网站不得建立与裁判文书库及其内容的链接,不得建立本裁判文书库的镜像(包括全部和局部镜像),不得拷贝或传播本裁判文书库信息。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