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文民三初字第423号 原告高树兵,男,1969年10月21日出生。 被告袁爱民,男,1958年1月4日出生。 被告崔凤云,女,1958年6月3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树兵诉被告袁爱民、崔凤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高树兵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祝 昉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日 代理书记员 王静静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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