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文民三初字第501号 原告郭庆安,男,1954年2月23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保娣,女,1957年1月29日出生。 被告李洁,女,1973年7月20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庆安诉被告李洁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李洁的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庆安撤回对被告李杰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郭庆安负担。 审 判 员 祝 昉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 王静静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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