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文民三初字第506号 原告申义强,男,1986年10月2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申春根,男,1956年3月30日出生。 被告六合峰(天津)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800号905室。 法定代表人陈侲龙,经理。 原告申义强诉被告六合峰(天津)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申义强于2012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六合峰(天津)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的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申义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申义强撤回对被告六合峰(天津)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150元,减半收取2075元,由原告申义强负担。 审 判 员 祝昉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七日 代理书记员 刘佳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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