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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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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冯合旺诉被告冯保民、河南雷凯置业有限公司、河南红旗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安阳供电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0
摘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文民三初字第293号 原告冯合旺(曾用名冯秋旺),男,1963年6月2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邓君、王闯州,河南观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冯保民,男,1974年10月12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韩凤新,男,1954年8月24日出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文民三初字第293号

原告冯合旺(曾用名冯秋旺),男,1963年6月2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邓君、王闯州,河南观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冯保民,男,1974年10月12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韩凤新,男,1954年8月24日出生。

被告河南雷凯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高新区黄河大道西段。

法定代表人雷树锋,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桑擎华,大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红旗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振林区龙山路西段。

法定代表人李林安,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原玉杰,男,1990年2月2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武一凡,男,1989年9月10日出生。

被告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安阳供电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殷都区中州路。

负责人陈红军,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立飞,男,1973年11月1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庆丰,河南安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冯合旺诉被告冯保民、河南雷凯置业有限公司、河南红旗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安阳供电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0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冯合旺及其委托代理人王闯州、被告冯保民及其委托代理人韩凤新、被告雷凯置业公司委托代理人桑擎华、被告红旗渠建设公司委托代理人原玉杰、被告安阳供电公司委托代理人马立飞、张庆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冯合旺诉称,2013年2月初原告经被告冯保民介绍到被告雷凯置业公司承建的被告安阳供电公司位于安阳市文昌大道与东风路交叉口水天苑的14号楼的工地从事后期维修工作,被告红旗渠建设公司是被告雷凯置业公司的施工单位。2013年4月26日原告在水天苑的14号楼1层架子板工作时,由于架子板螺丝松动,原告不慎从风井洞摔到地下室,被120救护车接到安阳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三天,后被告转到安钢职工总医院继续治疗,被诊断为肺破裂、腰椎骨折、大腿骨折、头外伤。在住院期间被告给原告垫付部分医疗费。综上,原告受雇于四被告,在被告工地干活时受伤,四被告理应对原告所受到的损伤承担赔偿责任,现原告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四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16982元(16412元+570元),营养费16200元(30元/天×540天),住院伙食补助费1320元[30元/天×(3天+41天)]、交通费2000元,拖欠工资23088元(390元/天×59.20天),误工费43581元(29054元/年×540天),护理费18634.40元[住院期间:6118.80元(44天×2人×25379元/年÷365天)、出院期间12515.60元(180天×1人×25379元/元÷365天)],伤残器具费400元(拐杖100元、轮椅300元),鉴定费1900元,后续治疗费8000元,伤残赔偿金45149.64元(7524.94元/年×20年×30%),精神抚慰金15000元,共计192255.04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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