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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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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冯建林、张文娣诉被告李保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0
摘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文民三初字第503号 原告冯建林,男,汉族,1955年1月12日出生。 原告张文娣,女,汉族,1958年3月2日出生。 被告李保生,男,汉族,1951年3月11日出生。 原告冯建林、张文娣诉被告李保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文民三初字第503号

原告冯建林,男,汉族,1955年1月12日出生。

原告张文娣,女,汉族,1958年3月2日出生。

被告李保生,男,汉族,1951年3月11日出生。

原告冯建林、张文娣诉被告李保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冯建林、张文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保生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冯建林诉称,2008年8月,被告李保生找到原告冯建林、张文娣,称其目前在承建濮阳市豫鑫置业商住楼与悦海兰亭1号、3号楼工程,能否借钱给予周转。经原告冯建林、张文娣与被告李保生协商,最终商定冯建林、张文娣借给李保生人民币573000元,月利息为3%。冯建林、张文娣把钱分6次给予被告李保生,被告李保生出具了借据。至今本金和利息都没有支付。2012年底冯建林、张文娣催被告李保生还款,被告李保生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推迟还款时间,时至今日被告李保生依然没有偿还

本金及利息。自2012年6月起,原告冯建林、张文娣至今联系不到被告,现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李保生偿还二原告借款573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08年12月26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月息3分计算);要求被告李保生承担本案诉讼费与本案相关的其他费用。

被告李保生未到庭亦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被告李保生于2008年8月5日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张文娣现金汇款壹拾伍万元整(¥150000元),月息3分,李保生”;被告李保生于2008年10月25日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冯建林现金贰拾万元整(¥200000元),月息3分,李保生”;被告李保生于2008年12月1日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冯建林现金(承兑汇票3张)合计:壹拾万另叁仟元万元整(¥103000元),月息3分,李保生”;被告李保生于2008年12月17日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冯建林现金汇款伍万元整(¥50000元),月息3分,李保生”;被告李保生于2008年12月25日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冯建林转来款伍万元整(¥50000元),月息3分,李保生”;被告李保生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冯建林现金贰万元整(¥20000元),月息3分,2009年元月2日,李保生”;以上被告向原告冯建林借款五次共计423000元,向原告张文娣借款一次150000元。二原告作为甲方,被告作为乙方于2008年12月26日签订借款协议,载明:“乙方李保生因投资承建濮阳市豫鑫置业商住楼与悦海兰亭1号、3号楼工程,需向甲方二人借款共计伍拾柒万叁仟元整,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借款金额为伍拾柒万叁仟元证;二、借款期限为二年;三、利息为月息叁分(每6个月付利息);四、乙方如因自身责任不按合同规定支付给甲方欠款及利息的,乙方应负违约责任,甲方有权在当地法院起诉解决。”原告冯建林认可被告出具的标有时间为2009年元月2日金额为20000元的借款在上述借款协议中包括,称时间书写错误。

上述事实,有原告冯建林、张文娣提交的借条、借款协议以及原告当庭陈述为证,上述证据客观、公正,且与本案相关联,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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