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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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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赵牧瑶诉被告李龙只、朱奕铭、朱文超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0
摘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文民三初字第480号 原告赵牧瑶,女,2009年8月27日出生。 法定代理人赵明强,男,1988年7月24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坤,大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龙只,男,1976年6月13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嫦明,女,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文民三初字第480号

原告赵牧瑶,女,2009年8月27日出生。

法定代理人赵明强,男,1988年7月24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坤,大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龙只,男,1976年6月13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嫦明,女,1976年3月3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蕾,女,1980年9月6日出生。

被告朱奕铭,男,2009年3月18日出生。

法定代理人朱文超,男,1983年5月12日出生。

被告朱文超,基本情况同上。

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马宙峰,安阳市文峰区东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赵牧瑶诉被告李龙只、朱奕铭、朱文超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赵牧瑶于2013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原告赵牧瑶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牧瑶撤回对被告李龙只、朱奕铭、朱文超的起诉。

审 判 长  杜建民

审 判 员  薛 蓉

审 判 员  祝 昉

二〇-三年七月八日

代理书记员  郝东梅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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