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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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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开发区东方氧气厂与潍坊山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赵猛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0
摘要: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坊商初字第501-1号 原告潍坊开发区东方氧气厂。 委托代理人韩海宾。 委托代理人任心烈。 被告潍坊山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赵猛。 本院于2013年10月10日作出(2013)坊商初字第501号财产保全裁定书,现因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坊商初字第501-1号

原告潍坊开发区东方氧气厂。

委托代理人韩海宾。

委托代理人任心烈。

被告潍坊山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赵猛。

本院于2013年10月10日作出(2013)坊商初字第501号财产保全裁定书,现因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解除对被告银行存款30727元或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影响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徐平生

代理审判员  汤婷婷

代理审判员  韩 璐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 健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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