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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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亓义翠等与狄茂金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0
摘要: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商少民初字第49号 原告亓义翠,女,1969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 原告亓树慧,女,1993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大学学生,住该校。 原告亓某某,男,2000年5月21日出生,汉族,学生,住商河县。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商少民初字第49号

原告亓义翠,女,1969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

原告亓树慧,女,1993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大学学生,住该校。

原告亓某某,男,2000年5月21日出生,汉族,学生,住商河县。

法定代理人亓义翠(亓某某之母),女,1969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

以上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苑晓敏,女,1972年1月30日出生,汉族,商河明润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商河县。

被告狄茂金,男,1990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平邑县。

被告山东路宽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平邑县。

法定代表人陆庆洋,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文科,男,1968年3月18日,汉族,该公司法务,住山东省平邑县。

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临沂市。

代表人杨金泽,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玮琦,男,1983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职工,住济南市。

原告亓义翠、亓树慧、亓某某与被告狄茂金、山东路宽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路宽物流公司)、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都邦财保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苑晓敏、被告狄茂金、被告路宽物流公司委托代理人李文科、被告都邦财保公司委托代理人陈玮琦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亓义翠、亓树慧、亓某某诉称,2015年4月23日19时45分许,狄茂金驾驶鲁Qxxxxx号重型仓栅式货车沿248线由南向北行驶至董家村路口直行通过路口时,与对行向左转弯的亓义森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亓义森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亓义森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该事故经商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出具的商公交认字(2015)第04230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确认狄茂金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亓义森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事发后被告没有依法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诉讼请求:三被告向三原告赔偿的项目全额为:医疗费2991.26元、死亡赔偿金584440元、丧葬费29689.5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11943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车辆损失费1000元、交通费150元、误工费1000元,总计641213.76元。其中,一、判令第三被告在交强险最高保额范围内向三原告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110000元,医疗费2991.26元,车辆损失费1000元,合计113991.26元;二、剩余部分死亡赔偿金484440元、丧葬费29689.5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11943元、误工费1000元、交通费150元,合计527222.50元,由第三被告在第三者商业险最高保额范围内向三原告按50%赔偿,计263611.25元,以上两项赔偿合计377602.51元;三、涉诉及保全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狄茂金在庭审中口头辩称,我同意按照法律规定对原告进行赔偿;我垫付的20000元医疗费应当在判决时予以扣留,并予以返还;我垫付的鉴定费3000元、法医鉴定费750元,应由原、被告分担。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