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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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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德云与崔伟刚、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0
摘要: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坊交初字第515-2号 原告王德云,居民。 被告崔伟刚,居民。 被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潍坊市潍城区福寿街与和平路路口东100米路北。 本院于2015年8月27日作出(2015)坊交初字第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坊交初字第515-2号

原告王德云,居民。

被告崔伟刚,居民。

被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潍坊市潍城区福寿街与和平路路口东100米路北。

本院于2015年8月27日作出(2015)坊交初字第515号民事裁定后,现因被告崔伟刚提供相应现金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解除对被告崔伟刚所有的鲁G×××××号牌别克牌小型轿车一辆的查封。

审判员  王娜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于峰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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