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坊民初字第310-4号 原告王新德,个体业主。 被告姜官忠,个体业主。 本院作出的(2013)坊民初字第310-1财产保全的裁定,因存款查封已经到期,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姜官忠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坊子坊城分理处62×××92账户存款人民币62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田 静 代理审判员 姜玉洁 人民陪审员 李琪绪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 书 记 员 赵萌萌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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