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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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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兴宽与许建昭,重庆庆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川分公司,重庆庆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0
摘要: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合法民初字第04368号 原告周兴宽,男,1962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委托代理人罗雪梅,重庆智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许建昭,男,1963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委托代理人蒋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合法民初字第04368号

原告周兴宽,男,1962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委托代理人罗雪梅,重庆智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许建昭,男,1963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委托代理人蒋建华,重庆智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庆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静观镇,组织机构代码75306249-2。

法定代表人江礼华,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重庆庆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川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交通街473号,组织机构代码55201698-3。

负责人周银祥,经理。

原告周兴宽与被告许建昭、重庆庆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庆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川分公司(以下简称庆华建司合川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晓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兴宽及其委托代理人罗雪梅,被告庆华建司合川分公司的负责人周银祥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重庆庆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兴宽诉称,2010年5月30日,重庆兆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庆华建司合川分公司签订《兆甲·合阳新城F组团龙湖美岸一期工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及《补充协议书》,合同约定庆华建司合川分公司承建兆甲·合阳新城F组团龙湖美岸一期土建、计量表后的普通水电安装工程及预留、预埋工程等。工程地址:重庆市合川区交通街477、479号。2010年6月1日,被告庆华建司合川分公司与自然人郦伯巨签订《项目经营承包责任书》,由郦伯巨承包兆甲·合阳新城F组团龙湖美岸一期工程。2011年8月10日,龚申林作为被告庆华建司合川分公司代表,与自然人杨仕光、赵嘉锋签订《兆甲·龙湖美岸479-3#楼外墙抹灰及保温分包合同》,将兆甲·龙湖美岸479-3#楼外墙抹灰及保温工程施工分包给杨仕光、赵嘉锋。2011年8月8日,杨仕光、赵嘉锋将其分包的兆甲·龙湖美岸479-3#楼外墙抹灰及保温工程转包给自然人许建昭。2011年8月1日,被告许建昭与原告签订《外墙保温劳务承包合同》,许建昭将其从杨仕光、赵嘉锋处转包的兆甲·龙湖美岸479-3#楼外墙抹灰及保温工程又转包给原告施工,工程单价:按实际做的外墙保温面积计算每平方米44元,抹灰即非保温按实际面积计算每平方米15元。

2012年2月18日,原告与被告庆华建司合川分公司签订《兆甲·龙湖美岸479-4#、5#楼外墙保温及外墙抹灰工料双包合同》,将兆甲·龙湖美岸479-4#、5#楼外墙保温及外墙抹灰工程分包给原告施工。兆甲龙湖美岸479-2#、3#、4#、5#楼的外墙抹灰及保温工程均由原告施工,2012年8月3日,龚申林代表庆华建司合川分公司与原告及被告许建昭对兆甲龙湖美岸479-2#、3#、4#、5#楼的外墙抹灰及保温工程的工程量及工程造价共同核对,同意工程总造价为4445220元,同日,被告许建昭与原告就原告承接的兆甲龙湖美岸479-2#、3#、4#、5#楼外墙保温、非保温工程进行决算,确认2011年9月24日至2012年5月31日对原告已支付工程款2464320元,余1354171元未付,其后许建昭又支付了原告846000元,2012年11月1日被告庆华建司合川分公司支付377877元,尚余130294元工程款未付。特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许建昭支付原告工程款130294元,并从2012年8月4日起至付清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资金占用损失;被告重庆庆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庆华建司合川分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