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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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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某某与谢贤林,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川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0
摘要: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合法民初字第00467号 原告古某某,女,1980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委托代理人刘俊,重庆中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谢贤林,男,1976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被告胡德建,男,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合法民初字第00467号

原告古某某,女,1980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委托代理人刘俊,重庆中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谢贤林,男,1976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被告胡德建,男,1972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被告重庆长途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合川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书院路187号,组织机构代码90363524-2。

法定代表人唐先志,合川分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夏文学,男,1957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公司员工,住重庆市合川区。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川支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人民北路198号附2号,组织机构代码90379592-4。

负责人陈伟,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世奇,重庆昌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4年12月3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古某某与被告谢贤林、胡德建、重庆长途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合川分公司(以下简称“长运合川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川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保险永川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徐培荣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古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俊,被告谢贤林、胡德建,被告“长运合川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夏文学,被告“平安保险永川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世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古某某诉称,2014年8月14日22时40分,谢贤林驾驶并搭乘古某某的渝C6C1**号小型客车行驶至合川区江城大道南屏大桥南桥头时,与胡德建驾驶的渝C2H5**号小型客车相撞,造成古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责任认定,谢贤林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胡德建承担次要责任,古某某无责任。古某某受伤后被送往合川区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7天,后经重庆市法医学会司法鉴定所鉴定为10级伤残。请求判决被告“平安保险永川支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损失明细各项损失134,522.50元,被告谢贤林、胡德建、“长运合川分公司”对被告“平安保险永川支公司”赔付不足部分承担赔偿责任,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谢贤林辩称,对发生交通事故和责任认定无异议,原告受伤后,被告谢贤林垫付医疗费1,000元,要求纳入本案处理,且不同意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请求依法判决。

被告胡德建辩称,对发生交通事故和责任认定无异议,但被告胡德建是被告“长运合川分公司”雇请的驾驶员,其他同意被告“长运合川分公司”的辩解意见,请求依法判决。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