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合法民初字第04370号 原告刘先吉,男,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委托代理人张银凯,重庆市合川区龙市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黄宗明,男,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先吉与被告黄宗明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先吉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先吉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对被告黄宗明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刘先吉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先吉撤回对被告黄宗明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刘先吉负担。 审判员 冯雪挺 二〇一五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向志威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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