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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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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华中与重庆宸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0
摘要: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合法民初字第03771号 原告刘华中,男,1940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委托代理人吴学东、金亮,重庆唐之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宸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 法定代表人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合法民初字第03771号

原告刘华中,男,1940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委托代理人吴学东、金亮,重庆唐之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宸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

法定代表人李晓红,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许道正,男,1982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委托代理人杨智,重庆智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4年5月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刘华中与被告重庆宸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刘华中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刘华中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华中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徐培荣

二〇一五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陈 婷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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