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姜启军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川支公司,杨小利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0
摘要: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合法民初字第04407号 原告姜启军,男,1990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邻水县。 委托代理人郑祥敏,重庆合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小利,男,1992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被告中国人寿保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合法民初字第04407号

原告姜启军,男,1990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邻水县。

委托代理人郑祥敏,重庆合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小利,男,1992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陵区。

本院于2015年5月2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姜启军与被告杨小利、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姜启军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姜启军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姜启军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姜启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姜启军负担(已纳清)。

审 判 长  徐培荣

代理审判员  吴亚萍

人民陪审员  曾令葵

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

书 记 员  陈 婷

 公  告

一、本裁判文书库公布的裁判文书由相关法院录入和审核,并依据法律与审判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开。若有关当事人对相关信息内容有异议的,可向公布法院书面申请更正或者下镜。

二、本裁判文书库提供的信息仅供查询人参考,内容以正式文本为准。非法使用裁判文书库信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非法使用人承担法律责任。

三、本裁判文书库信息查询免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本裁判文书库信息牟取非法利益。

四、未经许可,任何商业性网站不得建立与裁判文书库及其内容的链接,不得建立本裁判文书库的镜像(包括全部和局部镜像),不得拷贝或传播本裁判文书库信息。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