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合法民初字第03769号 原告杨明福,男,1935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委托代理人吴学东、金亮,重庆唐之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宸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 法定代表人李晓红。 本院于2014年4月2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杨明福与被告重庆宸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杨明福于2015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明福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杨明福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明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明福负担(已纳清)。 审判员 徐培荣 二〇一五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陈 婷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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