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合法民初字第03541号 原告李容成,男,1932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委托代理人金亮,重庆唐之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宸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 法定代表人李晓红,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许道正,男,1982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委托代理人杨智,重庆智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4年4月2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容成与被告重庆宸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宸正公司”)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徐培荣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容成的委托代理人金亮,被告“宸正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许道正、杨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容成诉称,2010年11月9日,原、被告签订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流转合同》,约定原告将其承包经营的渭沱镇大岚村9组(原兰花村6组)土地12.0425亩流转给被告从事老年颐养、休闲观光生产经营活动,流转期限为2010年9月30日至2024年9月30日。但被告在取得土地经营权后,严重违反合同约定和《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中的禁止性规定,擅自改变土地使用性质,修建永久商业性公墓及其相关附属配套设施,牟取暴利。被告的欺诈行为,完全违背原告当时签订合同的意愿,并导致在土地流转到期后,土地将不可能恢复到原有可持续经营的可耕种状态,是一种涸泽而渔的野蛮的经营方式,且必然导致日后广大购墓人与本地农民的矛盾激化,造成严重的、敏感的群体性事件。请求判令解除原、被告签订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流转合同》,由被告恢复原状即承包地恢复到可复垦状态,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赔偿损失100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宸正公司”辩称,原、被告签订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流转合同》属实,但农村土地是以家庭联产承包形式,在发生纠纷时,应以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为诉讼主体,原告以个人名义起诉不合法,应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被告按照流转合同履行了被告的义务,不符合解除合同条件。流转合同约定了原告同意被告根据生产经营需要,调整生活经营范围及土地使用用途,亦不应当解除合同。原告流转给被告的土地并没有改变用途,原告无权解除合同。综上,请求驳回原告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0年11月9日,原、被告签订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流转合同》,约定原告将其承包经营的渭沱镇大岚村9组(原兰花村6组)土地12.0425亩流转给被告从事老年颐养、休闲观光生产经营活动,同时同意被告根据生产经营需要,调整生产经营范围和土地使用用途;流转期限15年,即自2010年9月30日起至2024年9月30日止;被告采取现金方式支付流转金,即每亩土地每年按800斤稻谷,以当年9月份市场价折款计算土地流转金等。2015年4月28日,原告以被告擅自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等为由,起诉来院,诉请如前。 上述事实,有原告李容成、被告“宸正公司”的当庭陈述,原、被告签订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流转合同》,原告的原合川市农村承包经营户土地承包使用权证存根等证据为证,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