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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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牟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0
摘要: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合法民初字第03447号 原告牟某某,女,1969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被告张某某,男,1965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牟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牟某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合法民初字第03447号

原告牟某某,女,1969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被告张某某,男,1965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牟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牟某某于2015年9月7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牟某某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的处分,原告牟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牟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牟某某承担。(已付)

审 判 长  张兴军

代理审判员  蔡鹏飞

人民陪审员  秦伦云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

书 记 员  王小凤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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