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合法民初字第03030号 原告梁某某,男,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被告杨某某,女,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某某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梁某某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对被告杨某某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梁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梁某某撤回对被告杨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梁某某负担。 审判员 冯雪挺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向志威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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