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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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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长海与唐光良,邓礼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0
摘要: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合法民初字第02615号 原告杨长海,男,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被告唐光良,男,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被告邓礼川,男,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 原告杨长海诉被告唐光良、邓礼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合法民初字第02615号

原告杨长海,男,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被告唐光良,男,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被告邓礼川,男,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

原告杨长海诉被告唐光良、邓礼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3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冯雪挺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长海与被告唐光良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邓礼川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长海诉称,原告与被告唐光良系邻居,经被告唐光良介绍认识被告邓礼川,被告唐光良、邓礼川称在湖北省承包了工程差履约金,于是共同向原告借款10万元,并出具借条,约定于2013年5月底偿还该款。后来,被告称该工程受骗,无法偿还,经原告多次找到被告还款,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并不愿意延期借条。为此,请求法院判决两被告连带偿还原告借款10万元并连带支付从2013年4月9日到一审庭审辩论终结当日的资金占用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息计算)。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审理中,原告将其诉讼请求明确为:要求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0万元并从2013年6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算利息至2015年5月14日止;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被告唐光良辩称,被告唐光良并不是借原告杨长海的钱,该款是保证金,是原告要求合伙人出具借条给原告的,等收取保证金的夕阳红公司的事情处理结束后,看公司能退给被告唐光良、邓礼川多少钱,不足10万元由被告唐光良、邓礼川补齐10万元给原告,但不支付利息。

被告邓礼川书面意见称,原告杨长海与被告邓礼川、被告唐光良以及刘世伟共同合作工程,由被告邓礼川与被告唐光良负责协调关系,刘世伟与原告杨长海负责施工,因甲方夕阳红公司要求交保证金10万元,大家商量由刘世伟和原告直接将钱交到甲方公司财务处,由被告邓礼川和唐光良打担保条(当时是打的借条),合同约定的开工时间是2013年5月20日,合同乙方是被告邓礼川与原告杨长海签的字,2013年6月,工程仍未开工,被告邓礼川、唐光良问刘世伟和原告杨长海是否继续合作,二人表示继续合作并重签了合作协议,协议由原告杨长海保存。2014年10月底,甲方夕阳红公司因涉嫌诈骗被咸阳区公安局经侦大队查封,被告邓礼川现已在经侦大队立了案,等经侦大队的通知至今。

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9日,被告邓礼川(乙方)以重庆合川区吉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名义与湖北夕阳红度假庄园有限公司工程指挥部(甲方,以下简称夕阳红公司)签订了《土石方工程施工承包协议》和《土石方工程施工承包补充协议》,原告杨长海和被告邓礼川分别以负责人和法人代表的身份在协议上签名,该协议中约定工程造价(价格):挖运距离在500米以内的土石方每立方综合价31元(含弃土堆放自然平整、爆破,不含辗压),凡运距离超过1公里1立方增加1.50元。约定的开工日期暂定为2013年5月20日,乙方必须向甲方交纳安全生产保证金50万元到甲方银行账户上,协议才能生效,安全保证金是乙方进场开工后1月内退还,如工程不能开工,由甲方承担乙方交纳安全生产保证金的正常银行利息。补充协议中约定甲乙双方在签定该协议时,双方鉴定签字后认可,乙方向甲方财务交纳合同履约金10万元。该协议签订当日,被告唐光良与被告邓礼川向原告杨长海借款10万元用于交纳合同履约金,并于当日向原告杨长海出具了借条,借条的内容为:今借到合川区双槐镇杨长海人民币10万元(壹拾万元正)此款用于湖北省咸宁市夕阳红度假庄园有限公司土石方工程(约200万方)合同履约金,如此工程在2013年5月底不能进场施工,借款人如数退还。借款人唐光良,借款人邓礼川。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向二被告催收无果。为此,原告于2015年3月诉至本院,其诉讼请求如前。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