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屈仁建,男,1975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委托代理人唐华,男,1975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 被告重庆市远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 法定代表人徐品,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邓晓琴,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合川支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 负责人夏旭,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邓晓,重庆融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5年1月1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苏学治与被告重庆市远邦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邦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合川支公司(以下简称“太保合川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诉讼中,本院根据原告的申请,依法追加屈仁建为被告参加诉讼。依法由审判员徐培荣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苏学治及其委托代理人粟远明,被告屈仁建的委托代理人唐华,被告“远邦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邓晓琴,被告“太保合川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邓晓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苏学治诉称,2014年8月8日21时20分许,渝CK91XX号重型车(半挂车号渝CA2XX挂)驾驶员唐勇在潼南县东安大桥搅拌站卸完货时,原告在车顶作业,被告驾车启动,造成原告从车顶坠下受伤。重庆市潼南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认定,唐勇负全部责任。原告受伤后,送潼南县医院治疗,次日转合川区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26天。2014年12月31日,经鉴定为9级、10级伤残,续医费10,000元。请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医疗费6,900元、误工费26,496元、护理费7,76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032元、残疾赔偿金105,907.2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1,217.16元、续医费10,000元、交通费800元、鉴定费1,4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7,000元,合计171,512.36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屈仁建辩称,对发生交通事故经过无异议,因事故车辆是特种车辆,原告在车上作业时,应穿戴安全带,由于原告没有穿戴安全带,扩大了事故的损失,故原告应承担事故30%的责任。原告和唐勇均系被告屈仁建聘请的驾驶员。事故车辆在被告“太保合川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不足部分由被告屈仁建承担。 被告“远邦公司”辩称,对发生交通事故经过无异议。事故车辆在被告“太保合川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主车和挂车均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均为100万元,并有不计免赔,该车还投保了车上责任险2人,保险金额各2万元,保险期间均从2013年12月3日起至2014年12月2日止。本次交通事故损失应在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屈仁建赔偿,被告“远邦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