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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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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学治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川支公司,重庆市远邦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0
摘要:被告屈仁建,男,1975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委托代理人唐华,男,1975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 被告重庆市远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 法定代表人徐品,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邓晓琴,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屈仁建,男,1975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委托代理人唐华,男,1975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

被告重庆市远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

法定代表人徐品,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邓晓琴,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合川支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

负责人夏旭,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邓晓,重庆融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5年1月1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苏学治与被告重庆市远邦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邦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合川支公司(以下简称“太保合川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诉讼中,本院根据原告的申请,依法追加屈仁建为被告参加诉讼。依法由审判员徐培荣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苏学治及其委托代理人粟远明,被告屈仁建的委托代理人唐华,被告“远邦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邓晓琴,被告“太保合川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邓晓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苏学治诉称,2014年8月8日21时20分许,渝CK91XX号重型车(半挂车号渝CA2XX挂)驾驶员唐勇在潼南县东安大桥搅拌站卸完货时,原告在车顶作业,被告驾车启动,造成原告从车顶坠下受伤。重庆市潼南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认定,唐勇负全部责任。原告受伤后,送潼南县医院治疗,次日转合川区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26天。2014年12月31日,经鉴定为9级、10级伤残,续医费10,000元。请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医疗费6,900元、误工费26,496元、护理费7,76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032元、残疾赔偿金105,907.2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1,217.16元、续医费10,000元、交通费800元、鉴定费1,4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7,000元,合计171,512.36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屈仁建辩称,对发生交通事故经过无异议,因事故车辆是特种车辆,原告在车上作业时,应穿戴安全带,由于原告没有穿戴安全带,扩大了事故的损失,故原告应承担事故30%的责任。原告和唐勇均系被告屈仁建聘请的驾驶员。事故车辆在被告“太保合川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不足部分由被告屈仁建承担。

被告“远邦公司”辩称,对发生交通事故经过无异议。事故车辆在被告“太保合川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主车和挂车均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均为100万元,并有不计免赔,该车还投保了车上责任险2人,保险金额各2万元,保险期间均从2013年12月3日起至2014年12月2日止。本次交通事故损失应在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屈仁建赔偿,被告“远邦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