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合法民初字第03259号 原告艾万合,男,1951年2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北碚区。 原告艾乘云,男,1963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委托代理人唐厚渊(系二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重庆正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合川区土场镇人民政府,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 法定代表人张启发,该镇镇长。 委托代理人翁世东,男,1972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委托代理人明烨,重庆渝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合川区土场镇三口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 法定代表人刘成全,该村委会主任。 被告重庆市合川区土场镇三口村3社,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 法定代表人艾乘江,该社社长。 本院于2014年4月1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艾万合、艾乘云与被告重庆市合川区土场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土场镇政府”)、重庆市合川区土场镇三口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三口村村委会”)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案,审理中,本院根据原告的申请,依法追加重庆市合川区土场镇三口村3社(以下简称“三口村3社”)为被告参加诉讼。依法由审判员徐培荣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艾万合、艾乘云及其委托代理人唐厚渊,被告“土场镇政府”的法定代表人张启发及其委托代理人翁世东、明烨,被告“三口村村委会”法定代表人刘成全,被告“三口村3社”的法定代表人艾乘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艾万合、艾乘云诉称,原告于1988年12月6日经社员大会同意与原合川县坝子乡前塆村4社签订《社有山林分层管理合同》一份,约定由原告承包本社地界内的山林10亩左右,从岩脚沟至湾滩河,上面与前塆村5社的山界为界,和联产地离一公尺以外的林区并包括河沟边和观音庙的两块林地在内,承包期限为40年,从1988年12月4日起至2028年12月4日止。同时约定,在承包管理期内甲方(被告三口村村委会的前身)得山林产值的70%,原告得山林产值的30%。2010年1月14日,被告“土场镇政府”与被告“三口村村委会”及原告艾万合签订《土场镇实施工业及道路工程用地租用合同》,约定土场镇政府租用原告土地3.299亩用于工业及道路工程建设用地,被告“土场镇政府”合计补偿19,794元。合同签订后,被告“土场镇政府”随即组织人员和机械将原告管理的28亩枫树、松树林全部砍伐并将土地推平。据悉,被告“土场镇政府”于2012年3月将林地的租金和青苗补偿费17万余元拨付至被告“三口村村委会”,但被告“三口村村委会”直到2013年12月才通知原告商量租金分配事宜。在商量过程中,被告“三口村村委会”突然拒绝支付原告应得的54,000元租金及青苗费,后经原告多次催收未果。请求判令二被告立即支付土地租金及青苗补偿费共计54,000元,并承担逾期支付的资金占用利息(从2012年4月1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计算至实际支付时止),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