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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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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碧武与重庆宸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0
摘要: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合法民初字第03582号 原告邹碧武,男,1959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委托代理人金亮,重庆唐之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宸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 法定代表人李晓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合法民初字第03582号

原告邹碧武,男,1959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委托代理人金亮,重庆唐之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宸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

法定代表人李晓红,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许道正,男,1982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委托代理人杨智,重庆智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4年4月3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邹碧武与被告重庆宸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邹碧武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邹碧武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邹碧武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邹碧武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邹碧武负担(已纳清)。

审判员  徐培荣

二〇一五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陈 婷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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