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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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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0
摘要: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合法民初字第02059号 原告郑某,男,1980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委托代理人唐厚渊,重庆正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女,1981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委托代理人粟远明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合法民初字第02059号

原告郑某,男,1980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委托代理人唐厚渊,重庆正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女,1981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委托代理人粟远明,重庆市合川区将军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本院于2015年3月1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郑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徐培荣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唐厚渊,被告刘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粟远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郑某诉称,原、被告于2003年10月经人介绍相识建立恋爱关系。2003年11月24日在重庆市合川区民政局登记结婚。2005年5月28日生育一子郑某某。2011年4月4日生育一女郑甲。2013年2月按揭购买位于合川区兆甲合阳新城8号楼3楼住户一套,因购买房屋原告向其父亲郑廷海借款4万元、向被告父亲刘兵借款5.8万元。由于原、被告婚前了解不深入,草率结婚,婚后因性格不和,被告好逸恶劳,双方因生活琐事吵架不断。被告不孝敬原告父母,从不正确合理教育管理子女,好吃懒做,脾气暴躁,长期在家摔东西,甚至在2015年春季入学时不让子女入学。原告在外打工挣钱都交给被告,但被告不能合理安排家庭开支,子女正当花费都予以拒绝,购买房屋时被告有钱都不拿出来,导致原告借钱买房。更有甚者,子女开学被告都不拿钱交学费,原告不得不借钱给子女交钱入学。家庭开支及房屋按揭贷款全部由原告一人负担,被告还每月要求原告向其支付2000元,但被告在外打工挣的钱却从未拿出来用于家庭开支。因此,原告对被告已经彻底死心,双方的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无和好可能。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子郑某某、婚生女郑甲由原告抚养,被告按月支付抚养费1200元至子女独立生活时止,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债务共同偿还,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刘某某辩称,原告所述婚姻状况和生育子女的情况属实,但双方的夫妻感情很好,还一起购买房屋,故不同意离婚,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03年6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03年11月24日,原、被告自愿在原合川区市尖山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2005年5月28日生育一子,取名郑某某。2011年4月4日生育一女,取名郑甲。原、被告婚后夫妻关系较好,有时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致夫妻关系不睦。2015年3月20日,原、被告因琐事分居生活至今。2015年3月10日,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诉请如前。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和好无果。

上述事实,有原告郑某、被告刘某某的当庭陈述,结婚证,常住人口登记卡等证据为证,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