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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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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君与杨小明扶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0
摘要: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合法民初字第05629号 原告郭君,女,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被告杨小明,男,汉族,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君与被告杨小明扶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郭君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合法民初字第05629号

原告郭君,女,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被告杨小明,男,汉族,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君与被告杨小明扶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郭君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郭君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郭君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郭君负担。

审判员  张安国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江 爽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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